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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新规为企业“走出去”清障
来源: 点击数:626次 更新时间:2014/7/24 11:38:58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这个通知简化和便利外汇登记手续,跨境投资将迎来重大红利。而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将进一步激发跨境投融资的活跃度。
    扫清“走出去”壁垒
    通知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优化管理流程。根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合理界定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范围。
    精简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简化业务材料,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相比过去的规定,通知更加侧重外汇管理流程中的简政放权,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为‘走出去’企业扫清了障碍。”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说。
    多项革新激发活力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特殊目的公司”所涉外汇登记程序已对中国企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和以红筹机构赴海外上市造成重大影响。通知透露出监管层顺应发展趋势,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进一步简化和透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的思路。
    记者注意到,通知将“特殊目的公司”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境内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可以其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出资,并办理相应外汇登记,以便境外投融资及外汇流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叶玉盛说。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境内实体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均可以办理关于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从而使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期权等权益并进行外汇流转,无论该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上市。
    通知还明确境内居民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真实、合法基础上,可以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内居民亦可购汇用于出资、回购、退市等。同时,明确外汇补登记的程序。
    操作性有待提高
    分析人士认为,通知引入了很多新的定义,适时契合了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操作的元素,切实计划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的外汇活动,但是在具体操作细则上还有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
    “以新设登记为例,在提交材料后,相关部门反馈的受理函上并未表明日期,那么新设登记10个工作日和补登记20个工作日的时限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和遵守呢?”叶玉盛说。
    叶玉盛认为,在过往的实践操作中,有些职能部门在收取文件时反复要求递补资料,众多企业都被折腾得不轻,整个登记变得冗长无比,无法控制时间节点,影响很多企业红筹上市重组和递交上市申请的节奏。
    此外,通知没有明确在补登记程序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以及处罚的金额,在实践操作中,外管局稽查科往往要求外汇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是否存在逃汇等违规行为认定的依据。
    陆磊指出,通知给跨境投资带来了具有象征意义的“利好”,但从内容看,操作流程的变化并不大,还需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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