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瓦房店市渔港监督长,另外他还有个头衔:省渔业互保协会瓦市代办处负责人,陈某是渔港副监督长,互保协会工作人员。
这个互保协会是个啥?这协会在省民政厅登记,是实行互助共济性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会员自然是渔船船主、渔民之类的人。瓦市代办处是协会基层,王某、陈某作为协会工作人员收了会员2012年互保费,按协会章程及财务规定,这些钱应及时上缴,但两人没缴,从2012年3月至11月,两人把部分互保费投到某保险公司,为会员买了总计金额为2744000元人身意外保险,这事也正常,渔民作业在海上,风险大。
可问题随即出来了,办这件事时,两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提前扣除17.5%的“团体代办费”,这笔钱是480200元,关键是扣下的这笔钱应该交给协会,但两人并没交,其中440160元被存到陈某个人设立的一个账户中,当然这个账户是用于代办处工作的,还有40040元现金由陈某保存,这些钱由王某和陈某控制,同年12月,两人侵吞了这笔被截留款中的20万元,平分了。
两人自以为这事神鬼不知,错!去年3月,纪检人员找陈某谈话,陈某主动交代了这事,退回赃款10万元,被取保候审;王某则被拘捕了,亲属代他退赃。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贪污罪。犯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授权的各类人。庭审结束,法庭亮出观点,王某、陈某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干这事是以互保协会代办处人员的身份做的,该协会属社会团体,与国家公务人员身份无关,不应定贪污罪,将互保协会的钱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行为。
这两个罪名量刑差多了,贪污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如果没有减轻情节,量刑起点10年;侵占罪就轻多了。
法庭认定陈某自首,去年末,瓦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王某判刑5年;对陈某判刑3年,缓刑4年;对两人各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王某、陈某侵吞的是海洋渔业局的公款,两人收取保费的根源在于是渔港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保费过程利用了渔港监督年检的职务便利。这些钱应该上缴局里作为公款使用,因此该款应是公款。两人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定性错误,判的也轻了。
既然抗诉了,再庭审是市中级法院了,律师提出来了,代办费是互保协会的钱,并非是海洋与渔业局的公款。互保协会是社会团体,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渔港监督并没有收取保险费的职责,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可见,贪这钱是以什么身份贪的,是庭审焦点。市中院刑事法庭认定,两人还是以互保协会代办处人员的身份弄的钱,侵吞的是互保协会的钱,不是海洋与渔业局的公款,利用的是互保协会职务便利,而不是渔港监督部门的职务便利,一审判决没错。
这两被告人赶上“好点”了,这时有关法规对侵占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提高了,也就是说同样的数额要轻点判了。二审法庭还认定一审法院判决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错误,要改判。
结果
今年6月下旬,市中院终审作出判决,犯职务侵吞罪,对王某改为判刑4年;对陈某改为判刑2年,缓刑3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编辑点评
这正是:瓦市渔监正副长,互保协会兼职忙;会费投保似平常,私吞款项没商量;十万现金饱私囊,不料纪检来约访;主动交代忙退赃,何罪论处有名堂。
所谓天衣无缝,神鬼不知,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心理安慰和暗示,在一个监督机制健全的体系中,每一笔账目都有落脚点,那些自以为是的小聪明,又怎么可能逃过人民群众的雪亮双眼和纪检部门的缜密督察?
这原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职务侵占案,但是在案件一审之后进行的罪名争论,倒是颇值得玩味,如何看待国家公务人员在职责之外的社会头衔身份,两者之间究竟是否存在某种微妙的关系?又是否会对相关行为产生无法说明的影响?
这一切,不应仅存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审判的博弈中,更应该放置于更为长远的司法体制建设和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的双重考量范围内,让审判更显公正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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