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衡市政债的收入与风险 | 来源: 点击数:539次 更新时间:2014/7/2 8:16:08 |
财政部科研所经济学博士李洪侠在《北京日报》撰文指出,与城投债相比,市政债最大的特点是规范,这就要同时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强化预算约束。
首先,市政债是地方政府向社会借债。这需要市场进行公平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评估,通过利率价格信号将风险前置;也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和提示,强化对借债双方的约束。其次,我国社会结构中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仅靠社会机构不足以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时,需要上级乃至中央政府对债务进行风险预警,特别是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再次,真正实现市政债规范化的前提是足够公开透明。
各级地方政府都是理论上的发债主体。市政债应遵循“谁受益谁出钱、谁发行谁偿还”的总体原则。未来决定哪级政府是发债主体,关键靠完整的信息公开和公正的信用评级。
|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怎样治理公权力扩张 下一篇:切实防范债务和金融风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