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国企高管失职也应追责 | 来源: 点击数:533次 更新时间:2014/6/27 13:17:07 |
近日根据审计署披露的信息,2008年至2013年,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境外投资中,6个损失项目、4个浮亏项目和2个面临损失风险项目存在管理人员失职、尽职调查不深入和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其他部分项目存在选聘外部管理人不够规范、未及时委派管理人员等问题。
对此,不用怀疑,虽然当初中投公司成立就负有为外汇储备保值增值的职责,可面对风云变幻的海外市场,作为国有财产主人的公众,或是说全体国民,如果要求其只能赢不能输的话,显然不合情理。不过与此同时,如果国民要求其在从事境外投资活动时,要有责任、守规矩,无疑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要求。
其实,对包括中投公司在内这样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来说,公众当然不能要求其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市场做一个百战百胜“常胜将军”。可尽管如此,作为国有资产主人的社会公众,显然有权要求类似中投公司这样的国有公司、且有众多高官——也就是由“红顶商人”掌舵的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应认真遵守基本的投资、管理规则,无疑可以说是这些掌控国有财产的“红顶商人”们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可现在公众看到并也重要的是,早在2007年,中投公司还在尚未挂牌时就巨资入股美国黑石公司所有的问题不谈,而仅仅就拿这次审计署公布的报告中中投公司所存在的失职、没有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责任等问题来说,那中投公司高管无疑就存在不守投资规矩的问题。
而其中道理说来也很简单,因为稍微对中投公司高管人员组成情况有所了解的公众都知道,高官云集是该公司一个夺人眼球、也是有别于其他一般投资公司的显著特征。所以按常理,这些身兼官员与商人双重身份的中投公司“红顶商人”,无疑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投资规定有着更多的了解,并且由这样与众不同的身份所决定,一方面,不仅这些中投公司高管们在从事境外投资活动时,有责任也有义务应以自身遵纪守法行为作出示范,并以此来树立我国在海外市场中良好风范;另一方面,由中投公司财产的国有性质决定,我国国民,也就是社会公众,也有权利要求中投公司高管们,应以自身规范的投资与管理行为为国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作出表率。可让公众失望的是,上述审计署披露的信息已表明,中投公司高管们并没有能做到“示范”与“表率”,相反,失职、尽职调查不深入、投后管理不到位、不及时委派管理人员行为说明——中投公司相关高管就此还为市场作出了负面的示范与表率。
所以,面对审计署上述所披露有关中投公司问题的信息,笔者认为,无论就加强国有财产海外投资要求还是就公共财产管理安全要求讲,应该对类似中投公司高管失职行为进行追究。
|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给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一举多得 下一篇:应避免定向调控变“空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