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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必担当 失责必追究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数:371次 更新时间:2016/10/28 8:12:45

——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

    张恩玺表示,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同时,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也需要固化提升。在此背景下制定了《办法》,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主体的责任更明确

    张恩玺介绍,《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具体来讲,在领导责任中,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在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在属地责任中,分别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在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听取信访部门意见

    张恩玺指出,《办法》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同时,《办法》还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问责既对事也对人

    “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的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在梳理整合《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张恩玺说。

    据了解,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张恩玺表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其中,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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