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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杠杆是必须过的坎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449次 更新时间:2016/10/17 8:38:49 | 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文件,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际清算银行等机构估算,2015年底我国经济整体杠杆率在250%左右,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当中属于中等水平。但我国企业部门杠杆率水平明显偏高,上述机构估算在130%到170%之间,超出了多数主要经济体。从国际经验看,高杠杆水平上杠杆率进一步攀升与爆发金融风险有较强关系,历史上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大多都经历过一个快速加杠杆的过程。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由于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沉重。
降杠杆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意见》和《指导意见》确立了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降杠杆、债转股的原则,就是由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依法依规自主协商开展或参与相关活动和交易。以降杠杆多种途径之一的债转股为例,《指导意见》提出债转股所涉及的转股企业、债权范围、转股定价、实施机构、股权管理和退出等都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债转股过程所需资金也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市场主体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不干预债转股具体事务,这些都与上世纪90年代末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有着本质不同。
激励性措施方面,《意见》和《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重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减轻企业降杠杆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进一步激励引导降杠杆;通过提出鼓励债转股对象企业类型,加强正向引导;通过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等方式提高银行参与企业降杠杆的能力;通过完善减轻企业负担配套政策,为降杠杆企业轻装上阵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通过落实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配套支持措施,为降杠杆企业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产业与市场环境;通过支持企业职工稳岗和分流安置,减轻降杠杆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约束性措施方面,《意见》和《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重在建立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通过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来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禁止僵尸企业、恶意逃废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企业、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企业等四类企业债转股,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通过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来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投资降杠杆相关金融产品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去杠杆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必须过的坎、爬的坡,《意见》和《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去杠杆工作明确了方向、原则和途径。下一步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促进去杠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中国经济强身健体、实现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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