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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可以休矣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382次 更新时间:2016/8/10 8:38:07
    廉政账户之类的反腐奇招,一开始就伴随着争议,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在很多查办的贪腐案件中,上交廉政账户变成了一种脱罪、减罪的手段,或者掩盖更严重受贿行为的挡箭牌。比如,有些贪污受贿的官员,预感到要被查了,才上交部分受贿款,希望能够减轻怀疑、躲避调查;还有的贪腐分子,贪多交少,上交的只是冰山一角,一旦东窗事发,还想混个主动自首,借此减轻处罚。
    此外,廉政账户制度的设计也很粗疏,很多地方上交贿金并不要实名登记,也无法确定是否“不便退回”“无法退回”,是否在一定时间内退回,有没有因此为请托人牟取利益。因此,廉政账户收到的钱多钱少,其实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反而可能为贪腐分子留下了脱罪的后门。
    这种事实上可以减免处罚的制度,对没有开设廉政账户的地方,其实是一种不公平,更违背了对贪腐零容忍的基本原则。有了这个后门,有时候不仅无法起到防腐拒贿的作用,还可能令一些初次“下水”的官员因此心存侥幸。
    当前,在反腐从查案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制度化反腐加速推进的时候,有必要对违反中央精神和上位法的“土规定”进行清理,将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尤其是,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应该当场拒绝,不能再借口“不便退、不能退”先收下再说。按照这个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设立廉政账户的必要性已经基本不存在。
    不过,取消廉政账户,并不是完全堵塞领导干部自首或自我救赎的通道,因为无论是党规还是国法,对贪污受贿行为,都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只不过与粗陋的廉政账户制度相比,这些规定更明确也更透明。
    作为一项反腐机制,廉政账户之所以屡有争议,因其本身的构造比较混乱。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廉政账户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着与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基本理论相冲突、在实践中存在着缺乏法律依据、助长贿赂犯罪蔓延等困境。廉政账户可以给一些希望抵制送礼风和贿赂风的官员提供一个方便的途径,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但是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廉政账户只能帮助腐败者主动承认问题,配合处理,而不应成为抹杀罪行、稀释法律的工具。
    在现实的案例当中,廉政账户制度的适用对象一般为国家公职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且其在收受钱财时多具有受贿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上缴款项的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和侵害的法益亦完全符合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然而,廉政账户制度的适用却让上述已经构成受贿罪的人员不受刑法追究而直接免于承担责任,这无疑与罪刑法定主义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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